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刑事诉讼法的考试重点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述哪些判决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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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21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第21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根据以上规定,属于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

刑事诉讼82条是什么罪家人会不会被监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以上是刑诉法第82条的内容,家人不会被监听。

刑事案件只能公诉吗?普通公民是否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原告?

在我国,刑事案件可从提出起诉的主体分为两大类一一刑事公诉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A,所谓‘’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其他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依法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须全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并由‘’检察机关以国家原告‘’的主体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除公民刑事自诉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都是刑事公诉案件。B,所谓‘’刑事自诉案件‘’,是指由《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则关于案件管辖规定由公民以原告的身份直接向人民法院的提出刑事起诉的案件。比如故意伤害(轻伤)丶诽谤、侵犯公民住宅丶侵犯公民通自由丶重婚丶虐待丶遗弃丶侵占财物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案件。其特点:公民具有自主决定起诉丶刑事和解丶反诉等特点;同时,一部分涉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公诉案件转化为刑事自诉案。

根据以上介绍,普通公民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犯罪侵犯,且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你就是原告,可直接向法院以原告身份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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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刑事案件是否只能公诉,需要从刑事诉讼的具体情形来分析,普通公民某些情形下是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原告的。

公诉案件:即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自诉案件:公民自己向人民法院起诉,即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罪名:

(1)侮辱、诽谤罪;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虐待罪;

(4)侵占罪。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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